为进一步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监督管理,深入推进规范整治和审计整改,加快行业“减量提质”,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根据《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金发〔2023〕74号)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我局起草了《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办法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传真、信函、邮件方式送达。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12月29日(星期一)前以正式文稿形式反馈我局地监管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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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710006
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15日
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级指标与程序
第三章 评级分类标准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
第五章 分类监管与评级结果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和分类指导,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特色优势服务经济社会,根据《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金发〔2023〕7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公司,是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且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不满一个完整经营年度的,不纳入评级范围。
第三条 【监管评级部门】陕西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政策并统筹组织实施。
设区市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责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和县(市、区)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职责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监管部门”)负责执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政策及工作安排。
第四条 【评级定义】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是指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作出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开展分类监管。
第五条 【评级周期】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评价期为上一个自然年度,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本年内完成。
第六条 【评级原则】监管评级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依据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情况,综合分析企业治理、经营状况、财务指标、业务合规、配合监管、支持实体、服务民生等情况。
(二)客观性原则。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评级操作程序,规范开展评级工作,保证评级结果客观公正。
(三)真实性原则。参评融资租赁公司确保报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二章 评级指标及程序
第七条 【评级分值】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根据评价指标得分产生,评价指标分值共100分。评价指标分五项,分值分配为党建工作占比3%、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占比26%、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占比29%、落实监管要求占比36%、支持国家省委省政府鼓励类领域发展情况占比6%。指标体系依据附件《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第八条 【评级指标】监管评级指标由定量和定性两类组成,通过细分指标评分方式进行评价。
(一)党建工作。主要评价指标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党建工作开展,落实党建责任,建强基层战斗堡垒,实现“两个覆盖”(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建入章等要求,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等内容。
(二)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主要评价指标包括股东资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部门设置、人员结构、风险管理等内容,涉及运营体系、业务操作、租赁资产分类、租赁物适格性、客户信用风险评价体系、登记制度落实等。
(三)业务运行与财务情况。主要评价指标包括业务系统、实缴资本、资产规模、业务增长、主营业务占比、业务结构、纳税贡献、不良资产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内容。
(四)落实监管。主要评价指标包括数据报送、日常监管配合、依规变更、重大事项报告、经营场所与注册地相符、集中度、关联度、业务合规性、投诉处理、参加协会、员工培训等内容。
(五)支持国家、省委、省政府鼓励类领域发展情况。主要评价指标包括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化“三个年”活动、聚焦聚力打好“八场硬仗”、支持发展“四个经济”、服务重点产业链等业务情况(依据政策导向,适时调整)。
第九条 【评级程序】按照“企业自评申报、县级监管部门初评、市级监管部门复评、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终评”程序,逐级上报审核评分。融资租赁公司提交对应指标佐证资料,各级监管部门结合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情况,根据事中事后监管状况及本办法具体规定,对融资租赁公司各项评级指标定量定性评分、求和,确定每家公司的评级结果,并做好结果反馈、事后评估、动态调整、档案归集等工作。
第三章 评级分类标准
第十条 【分类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综合评价得分,按照以下标准确定评级分类结果:A(优秀)、B(良好)、C(一般)、D(差)四个等级。
(一)A类,监管评级得分高于85分(含)。该类公司党建工作突出,法人治理机制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较强,业务运营与财务情况稳健,积极认真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经营活动合规,大力支持国家、省委、省政府鼓励类行业发展。
(二)B类,监管评级得分高于70分(含)、低于85分。该类公司认真落实党建工作,法人治理机制基本健全,具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业务运营与财务情况基本正常,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或者重大风险事项,基本能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经营活动基本合规,支持国家、省委、省政府鼓励类行业发展。
(三)C类,监管评级得分高于55分(含)、低于70分。该类公司党建工作开展与落实待加强,法人治理机制不够健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存在某些经营异常情形、不规范经营行为或一定风险事件,或者不能完全落实相关监管要求,支持国家、省委、省政府鼓励类行业发展力度不强。
(四)D类,监管评级得分55分以下。该类公司党建工作开展不力、落实不严,存在严重经营异常情形、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或重大风险事件,不落实各项监管要求,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等原因无法对其开展监管评级。
第十一条 【分类调整】融资租赁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当评定为D级:
(一)业务不合规情形:
1.非法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2.发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
3.与非股东方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5.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
6.以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讨或者处置租赁物;
7.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未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以及存在“低值高买”等违规行为的;
8.无正当理由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的;
9.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或者开展账外经营,以隐瞒收入、偷税漏税、套取补贴或欺诈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的;
10.在业务合同、服务标识、外部宣传、与客户沟通信息中使用“贷款”“贷”等误导性字样的;
11.评级年度年末风险资产(按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
12.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者自行停止融资租赁业务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不配合监管情形:
1.年度内超过3次(含)未按规定报送数据信息的;
2.拒绝或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3.未按时完成各级监管部门提出的规范要求、业务整改、投诉纠纷化解等工作的。
(三)经营能力和资质不达标情形:
1.存在不良率畸高、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
2.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4.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5.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7.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第四章 职责分工与评级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各级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监管评级相关工作;可以从金融企业、行业协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选聘熟悉融资租赁行业,具有独立分析和综合判断能力的专业人员建立专家库,在监管评级过程中充分发挥外部专家咨询、评估等服务作用。第三方服务相关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工作纪律】监管工作人员、第三方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严格按照廉洁从业等有关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监管评级职责。
第十四条 【年度调整】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每年统筹组织各级监管部门开展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监管评级实施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行业发展、监管政策变化情况及审慎监管原则,对评价指标分值、评价指标内容及相应评分标准等进行调整,以更加客观、科学地指导开展年度监管评级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收集】各级监管部门在对融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评级之前,应以监管系统为依托,并充分收集掌握公司的党建工作、监管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与公司关联投诉及外部舆情信息等情况。各级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在评级前或者评级期间到企业进行现场走访调查,全面掌握并收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自评】融资租赁公司根据评级指标开展自评,应坚持全面、客观、真实原则,对每一项指标深入分析、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自身的实际状况,并据此提供相应评级工作资料,通过监管系统上传评级工作资料(加盖单位公章)扫描件,公司自评结果作为评级参考。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级监管部门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在自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监管部门直接下调评级结果,并视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初评】在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启动监管评级工作后,县级监管部门应于60日内完成初评。县级监管部门应以监管系统为依托,严格遵循本办法确定的操作规程、评分依据和评级分类标准,客观、合理、准确判断融资租赁公司状况,确定监管评级初评结果。
【市级复评】市级监管部门在收到县级监管部门报送的初评结果后,应于60日内完成融资租赁公司复评工作,提出监管评级复评意见,确定复评结果,将复评意见报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级评定】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审定融资租赁公司的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在收到市级监管部门评级结果后,应对评级工作进行审查。审定工作标准统一,保障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平公正;审定过程中可以听取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意见,重大、复杂问题应当评估论证。
第十八条 【结果公布】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终评结果向社会公示。各级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最终评级结果后及时通过召开会议、监管约谈等途径反馈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并告知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 【档案归集】年度监管评级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做好评级信息、评级结果、评级审定、结果反馈等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归集工作。
第二十条 【事后评估】年度监管评级结束后,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及各级监管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年度监管评级工作进行事后评估,以保障评级结果客观公正,促进后续分类监管及下一年度监管评级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 【动态调整】年度监管评级期间,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异常,且足以导致公司评级分类调低的,各级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情况的客观影响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对综合评级得分、评级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分类监管与评级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分类监管】各级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管评级结果作为衡量融资租赁公司合规情况并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精准有效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监管评级的激励约束作用。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类的,各级监管部门应给予适度的监管关注,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适度减少现场检查(除专项检查及发生举报、投诉、风险等情形外)。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B类的,各级监管部门应给予一定的监管关注,指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强薄弱环节规范整改,重点关注监管评级中得分较低的指标。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C类的,各级监管部门应给予持续监管关注,通过现场检查、监管谈话、风险提示、非现场监管等方式督促融资租赁公司加强内部治理与风险管理,及时整改经营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四)监管评级结果为D类的,各级监管部门应给予重点监管关注,加大检查力度,强化监督措施,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限制变更、限制跨区域展业等措施,督促其全面整改,稳妥处置风险。对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或连续两年评级为D类的,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举措引导其退出行业。
第二十三条 【分类支持】各级监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实施差异化支持政策。
(一)监管评级结果为A类和B类的,优先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支持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开展创新业务及其他申请事项。
(二)监管评级结果为C类的,在其合规经营达到风险可控情况下,予以支持其享受相关政府扶持政策、重大事项变更及其他申请事项。
(三)监管评级结果为D类的,限制其跨区域展业、变更事项等,不享受政府扶持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评级结果运用】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布,通报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证监、税务等相关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其他相关方,通过联合激励、共同惩戒,促进行业扶优汰劣。
第二十五条 【评级问题整改】各级监管部门建立监管评级台账,对监管评级中发现的问题,通过风险提示、约见会谈、督促整改等措施,推动问题整改到位。加大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检查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最终解释】本办法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25年 月 日起实施。
| 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 ||||||||
| 评价类别 | 一级 科目 分值 | 指标名称 | 二级 科目 分值 | 评价要点 | 三级 科目 分值 | 评分标准 | 具体 得分 标准 | 评价相关情况 佐证、数据、说明,以及监管核实、评价 |
| 党建工作 | 3 | 党建工作 | 3 | 党建工作 | 3 |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从严落实党建责任,建强基层战斗堡垒,实现“两个覆盖”(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严格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建入章等要求,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党建工作突出; | 3 | 党组织建立、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工作举证资料以及活动图片等。 |
| 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落实党建责任,建强基层战斗堡垒,实现“两个覆盖”(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建入章等要求,党建工作按照规定落实到位; | 2 | |||||||
| 在落实党建责任中,存在开展党建工作不力、重业务轻党建、党组织活动形式单一、党建未入章等情形; | 1 | |||||||
| 党建工作开展不力,发挥党建引领推动作用不明显,未设立党支部,党建学习缺乏系统性,学习深度不够。 | 0 | |||||||
| 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 26 | 股东情况 | 2 | 展业情况 | 1 | 股东经营正常,持续开展业务; | 1 | 提供股东征信报告、财务报表及纳税证明等。 |
| 股东经营不正常,长期(6个月以上)未展业。 | 0 | |||||||
| 信用情况 | 1 | 不存在银行、金融机构等贷款逾期情况; | 1 | |||||
| 存在银行、金融机构等贷款逾期情况。 | 0 | |||||||
| 公司治理 | 4 | 治理结构 | 2 | 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有效; | 2 | 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制度文件,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公司治理结构有待完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基本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较为合理; | 1 | |||||||
| 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审计委员会)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不明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存在瑕疵。 | 0 | |||||||
| 履责情况 | 2 | 每年按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公司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科学、高效运作; | 2 | 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制度文件,关联核查业务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基本按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基本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运作; | 1 | |||||||
| 不能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运作。 | 0 | |||||||
| 制度建设 | 4 | 运营体系 | 2 | 具有完善的公司章程、规则和实施体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清晰的决策权限;具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并完全参照执行; | 2 | 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制度文件,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公司章程、规则和实施体系较为完善;责任制度、决策权限较为严格清晰;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设置不完善;执行情况不全面; | 1 | |||||||
| 公司未能有明确的公司章程、规则和实施体系;未设置责任制度和决策权限;未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制度等;不能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 0 | |||||||
| 内控制度 | 2 |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并严格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 2 | 内部控制及风险控制等相关制度,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建立相对完整,或基本能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 1 | |||||||
| 未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及风险控制制度,或未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 0 | |||||||
| 部门设置 | 2 | 部门构成 | 2 | 部门和岗位设置合理,至少设立业务、财务、风险等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明确、专人专岗,部门及岗位不存在职责交叉情况; | 2 | 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制度文件,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部门和岗位设置基本合理,至少设立业务、财务、风险等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基本明确,部门及岗位存在一定程度职责交叉情况; | 1 | |||||||
| 部门和岗位设置不够合理,未设置公司正常运营所需的部门,且各部门之间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部门及岗位职责交叉较为严重。 | 0 | |||||||
| 人员结构 | 4 | 人员配备 | 2 | 员工数量10人(含)以上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和维持现有业务的日常运作; | 2 | 劳动人事文件及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学历或培训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文件,社保缴纳凭证等。关注职工人数,参与稳就业表现。 | ||
| 员工数量5人(含)至10人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和维持现有业务的日常运作; | 1 | |||||||
| 员工数量不足5人或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业务素质难以满足和维持现有业务的日常运作。 | 0 | |||||||
| 管理团队配备 | 2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金融、财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且无不良记录的占比达70%及以上; | 2 | |||||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金融、财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且无不良记录的占比50%(含)至70%; | 1 | |||||||
|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金融、财务、法律行业从业背景且无不良记录的占比不足50%。 | 0 | |||||||
| 风险管理 | 10 | 业务操作 | 2 | 租赁业务操作规程科学严谨,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各项制度具有可操作性且得到有效执行,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 2 | 相关会议、制度文件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租赁业务操作规程较为合理,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但部分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 | 1 | |||||||
| 未建立租赁业务操作规程、分级审批制度、定期检查监督机制和内部问责制度,或部分制度存在明显瑕疵、执行情况较差,未能实现对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 0 | |||||||
| 租赁资产分类 | 2 | 制定审慎规范融资租赁资产分类制度,能够根据租赁资产分类标准及时准确认定业务风险类别,分类结果连续、稳定; | 2 | 相关会议、制度文件、业务财务台账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制定租赁资产分类标准,能够根据分类标准认定业务风险类别,分类结果相对连续、稳定; | 1 | |||||||
| 未制定租赁资产分类制度,或未能按照租赁资产分类制度认定业务风险类别,或分类结果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 0 | |||||||
| 客户信用评级 | 2 | 建立客户信用风险评价体系、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各项机制具有可操作性且均得到有效执行; | 2 | 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制度文件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建立客户风险评价体系、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但部分制度在可操作性上存在瑕疵,未能得到有效执行; | 1 | |||||||
| 未建立客户信用风险评价体系、风险预警及应急处理机制,或部分制度存在明显瑕疵,不具备可操作性,执行情况较差。 | 0 | |||||||
| 登记制度 | 2 | 按照规定,对相应业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 2 | 权属登记记录、截图、明细等,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按照规定,未能完全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相关权属登记,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 1 | |||||||
| 大部分业务未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权属登记。 | 0 | |||||||
| 董监高人员 情况 | 1 |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不存在限高情况; | 1 | |||||
| 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存在限高情况。 | 0 | |||||||
| 租赁物合规 情况 | 1 | 租赁标的物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租赁物被抵押、查扣,权属存在争议、所有权存在瑕疵情况; | 1 | |||||
| 租赁标的物不符合监管要求,或者存在租赁物被抵押、查扣,权属存在争议、所有权存在瑕疵情况。 | 0 | |||||||
| 业务运行 与财务情况 | 29 | 管理系统 | 2 | 管理系统 | 1 | 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业务系统、管理系统等),各项机制具有可操作性且均得到有效执行; | 1 | 公司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未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 0 | |||||||
| 1 | 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建立完善的征信业务管理制度; | 1 | ||||||
| 未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结合业务实际需要,无需接入,不扣分) | 0 | |||||||
| 资产情况 | 9 | 注册资本 | 3 | 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 | 3 | 报送企业注册资本、实缴资本说明,审计报告、验资报告、银行流水等。 | ||
| 1.7亿元人民币<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 | 2 | |||||||
| 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达到监管准入标准; | 1 | |||||||
| 注册资本金,实缴不足1.7亿元。 | 0 | |||||||
| 总资产规模 | 6 | 期末总资产大于60亿元(含); | 6 | 报送主营业务情况说明、存量业务台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 | ||||
| 期末总资产40(含)至60亿元; | 5 | |||||||
| 期末总资产20(含)至40亿元; | 4 | |||||||
| 期末总资产10(含)至20亿元; | 3 | |||||||
| 期末总资产5(含)至10亿元; | 2 | |||||||
| 期末总资产2(含)至5亿元; | 1 | |||||||
| 期末总资产小于2亿元。 | 0 | |||||||
| 业务发展 | 7 | 业务增长情况 | 3 | 评级年度内新增租赁业务投放较去年增长30%(含)以上; | 3 | 报送新增租赁业务投放情况、同比数据等。 | ||
| 评级年度内新增租赁业务投放较去年增长20%(含)-30%; | 2 | |||||||
| 评级年度内新增租赁业务投放较去年增长10%(含)-20%; | 1 | |||||||
| 评级年度内新增租赁业务投放较去年增长10%以下,以及无新增业务。 | 0 | |||||||
| 主营业务比重 | 4 |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大于80%(含); | 4 | 说明主营业务情况;业务台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 | ||||
|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70%(含)至80%; | 3 | |||||||
|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60%(含)至70%; | 2 | |||||||
| 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占总资产小于60%。 | 0 | |||||||
|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 判定 标准 | |||||||
| 业务发展 | 7 | 直租和经营性租赁业务比重 | 4 | 直租和经营性租赁业务资产占租赁资产比重大于30%(含); | 4 | 应说明直租业务情况;台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 | ||
| 直租和经营性租赁业务资产占租赁资产比重大于10%(含)小于30%; | 2 | |||||||
| 直租和经营性租赁业务资产占租赁资产比重小于10%。 | 0 | |||||||
| 税收贡献 | 3 | 依法纳税,年度缴纳税金≥1000万元 | 3 | 报送纳税证明。 | ||||
| 依法纳税,500万元≤年度缴纳税金<1000万元; | 2 | |||||||
| 依法纳税,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 | 1 | |||||||
| 未缴税。 | 0 | |||||||
| 资产质量 | 4 | 不良资产率(未开展业务此项不得分) | 2 | 不良资产率小于全省行业平均值; | 2 | 报送不良资产情况、不良资产处置情况、业务台账、财务数据等。 | ||
| 不良资产率等于全省行业平均值; | 1 | |||||||
| 不良资产率大于全省行业平均值。 | 0 | |||||||
| 结合承租人还款情况及还款能力变化,以及租赁物的真实情况,在合理评估资产风险和实际价值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分类。 | 判定 标准 | |||||||
| 净资产收益率 | 2 | 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大于全省行业平均值; | 2 |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佐证。 | ||||
| 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等于全省行业平均值; | 1 | |||||||
| 上年度净资产收益率小于全省行业平均值。 | 0 | |||||||
| 落实监管 | 36 | 配合监管 | 10 | 数据报送 | 6 | 按照监管要求及时报送月、季、年度数据信息及相关重大事项、报备相关注册登记事项,在报备过程中不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误报的情况;按照规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 5-6 | 根据各级监管部门统计,反映企业数据填报系统情况。 |
| 未能及时完整的报送月、季、年度数据信息,在报备过程中不存在虚报、瞒报、谎报、误报的情况,但经提醒及时整改;按照规定,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 3-4 | |||||||
| 不积极配合监管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 0-2 | |||||||
| 日常配合 | 2 | 积极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安排,落实规范展业、风险排查、诚信建设、纾困帮扶等相关工作要求。 | 2 | 根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台账记录。 | ||||
| 一般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安排,落实规范展业、风险排查、诚信建设、纾困帮扶等相关工作要求。 | 1 | |||||||
| 未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安排,落实规范展业、风险排查、诚信建设、纾困帮扶等相关工作要求。 | 0 | |||||||
| 依规变更 | 2 | 按照申请流程,办理变更批复,并及时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 | 2 | 结合日常监管,核查企业变更记录情况。 | ||||
| 按照申请流程,办理变更批复,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变更; | 1 | |||||||
| 未按照申请流程办理变更批复,发现存在此情况。 | 0 | |||||||
| 配合监管 | 6 | 重大事项报告 | 2 | 根据《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积极快速、准确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2 | 结合日常监管,根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台账、监管系统记录,核实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 ||
| 根据《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存在漏报等情况; | 1 | |||||||
| 根据《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重大事项未报告。 | 0 | |||||||
| 融资租赁公司发生以下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逐级上报。 1.发生无法按期偿付(兑付)的重大流动性风险; 2.标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 3.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状态; 4.企业负责人、实控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下落不明;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务; 5.公司或其主要负责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刑事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6.公司或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群体性事件或重大安全防范突发事件; 8.重大负面舆情,以及其他危及公司持续经营的重大风险的事件。 | 判断 标准 | |||||||
| 融资租赁公司如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监管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如相关情形发生较为频繁的,每月5日前批量集中报告上月度有关情况。 1.直接或间接在境内外上市、发行债券、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30%的重大债务; 2.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3.为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为自身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发生其他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30%的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 4.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5.尚未构成本条款所列重大风险事件,但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
| 配合检查 约谈整改 | 4 | 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约谈、调查、现场检查,落实监管要求及时整改违规问题,缓释相关风险; | 4 | 结合日常监管,根据各级监管部门工作台账、现场检查情况,综合给予企业配合度打分。 | ||||
| 一般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约谈、调查、现场检查; | 2 | |||||||
| 不配合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管、约谈、调查、现场检查。 | 0 | |||||||
| 经营场所 | 4 | 经营地与 注册地一致 | 2 | 经营地与注册地一致; | 2 |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如实报送。各级监管部门核查企业注册登记等信息。以监管部门核查结果为准。 | ||
|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但在省内有实际办公场所; | 1 | |||||||
| 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因通过注册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监督管理部门列为经营异常名录等情形。 | 0 | |||||||
| 办公人员 | 2 | 在省内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有办公人员; | 2 | 企业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办公场所照片、社保缴纳凭证等。 | ||||
| 在省内有实际经营场所但无办公人员; | 1 | |||||||
| 在省内无实际经营场所且无办公人员。 | 0 | |||||||
| 监管指标 | 10 | 集中度 | 2 | 集中度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 2 | 报送业务开展情况、集中度说明,业务台账等。 | ||
| 集中度不符合《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 0 | |||||||
|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 判定 标准 | |||||||
|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 ||||||||
| 关联度 | 2 | 关联度符合《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 2 | 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关联度说明、业务台账等。 | ||||
| 关联度不符合《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 0 | |||||||
| 单一客户关联度,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 判定 标准 | |||||||
| 全部关联度,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 ||||||||
| 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公司的出资额,且同时满足本指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 ||||||||
| 监管指标 | 业务合规性 | 6 | 业务经营符合《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要求。 | 0-6 | ||||
| 负面清单:不得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 | 判定 标准 | |||||||
| 负面清单:公司发生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 ||||||||
| 负面清单: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 ||||||||
| 负面清单: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或虽已建立相关制度但未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 ||||||||
| 负面清单:风险资产(按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风险资产总额=总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国债)) | ||||||||
| 负面清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超过净资产的20%; | ||||||||
| 负面清单:不得与非股东方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 ||||||||
| 负面清单:其他违反政策法规、监管制度的经营行为。 | ||||||||
| 投诉争议 | 2 | 客户投诉 | 2 | 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受理及争议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监管未接到投诉纠纷争议线索; | 2 | 提供相关制度、投诉纠纷台账管理、处置结果、涉诉数量等资料,各级监管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投诉纠纷台账管理、对较为集中暴露的违规经营行为定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 ||
| 建立较为高效的投诉受理及争议处理机制,比较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并能快速的妥善处理争议; | 1 | |||||||
| 未建立投诉受理及争议处理机制及投诉处理程序,不能快速的妥善处理争议,且投诉较多,业务存在瑕疵(6次以上)。 | 0 | |||||||
| 行业配合 | 3 | 行业自律 | 3 | 参加协会,支持配合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并接受行业自律。 | 3 | 说明是否加入行业自律组织,并参加具体活动。协会核验。 | ||
| 参加协会,支持配合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一般积极参与并接受行业自律。 | 2 | |||||||
| 参加协会,支持配合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不积极参与并接受行业自律。 | 1 | |||||||
| 未参加协会,不支持配合行业自律组织开展工作,不参与并接受行业自律。 | 0 | |||||||
| 员工培训 | 1 | 员工发展 | 1 | 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体系,并参照执行; | 1 | 员工培训制度相关文件及执行情况。 | ||
| 未建立完善的员工培训体系,或建立员工培训体系但并未参照执行。 | 0 | |||||||
| 支持国家、省委、省政府鼓励类行业发展与表彰情况 | 6 | 支持发展 | 5 | 支持发展 | 5 | 持续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深化“三个年”活动、聚焦聚力打好“八场硬仗”,大力发展“四个经济”等,具体内容如下: | 0-5 | 提供支持说明,有数据有清单有台账佐证,根据业务台账、展业合同、监管数据填报、中登网登记等渠道信息对比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验抽查查。 |
| 1 | 支持省级重点项目、重点产业链群; | |||||||
| 2 | 支持科创企业; | |||||||
| 3 | 支持提振消费、两新政策(设备更新和消费品换新); | |||||||
| 4 | 支持县域经济; | |||||||
| 5 | 支持民营经济; | |||||||
| 6 | 支持中小微企业; | |||||||
| 7 | 支持省委省政府帮扶企业; | |||||||
| 8 | 支持开放型经济; | |||||||
| 9 | 支持外贸拓展,服务外贸、“一带一路”; | |||||||
| 10 | 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 |||||||
| 11 | 支持乡村振兴; | |||||||
| 12 | 支持实体经济; | |||||||
| 13 | 支持科技金融; | |||||||
| 14 | 支持绿色金融; | |||||||
| 15 | 支持普惠金融; | |||||||
| 16 | 支持养老金融; | |||||||
| 17 | 支持数字金融; | |||||||
| 18 | 支持“三农”、涉农产业; | |||||||
| 19 | 支持文化产业; | |||||||
| 20 | 支持平台经济; | |||||||
| 21 | 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对接活动; | |||||||
| 22 | 积极参与公益事业; | |||||||
| 23 | 评级年度内服务实体经济典型案例,被宣传或推广; | |||||||
| 24 | 评级年度内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全国协会、各级部门表扬、认可的相关荣誉表彰。 | |||||||
| 表彰情况 | 1 | 表彰情况 | 1 | 公司受到市级政府或省级部门以上表彰奖励,每次加0.2分,最多加1分。 | 0-1 | |||
| 合计 | 100 | 100 | 100 | |||||
| 禁止性项目 | 应当评为D级 | 1 | 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 “一票否决”情形,出现此类问题,直接列入D级。 | ||||
| 2 | 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 |||||||
| 3 | 与非股东方的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的; | |||||||
| 4 |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 |||||||
| 5 | 出租、出借或者变相出租出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 | |||||||
| 6 | 以暴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催讨或者处置租赁物; | |||||||
| 7 |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未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以及存在“低值高买”等违规行为的; | |||||||
| 8 | 无正当理由向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大额划转资金的; | |||||||
| 9 | 提供虚假财务、业务信息或者开展账外经营,以隐瞒收入、偷税漏税、套取补贴或欺诈发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产品的; | |||||||
| 10 | 在业务合同、服务标识、外部宣传、与客户沟通信息中使用“贷款”“贷”等误导性字样的; | |||||||
| 11 | 评级年度年末风险资产(按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和国债后的剩余资产确定)超过净资产总额的8倍; | |||||||
| 12 | 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或者自行停止融资租赁业务连续6个月以上的; | |||||||
| 13 | 年度内超过3次(含)未按规定报送数据信息的; | |||||||
| 14 | 拒绝或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 15 | 未按时完成各级监管部门提出的规范要求、业务整改、投诉纠纷化解等工作的; | |||||||
| 16 | 存在不良率畸高、严重资不抵债等情形,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 | |||||||
| 17 | 超过公司净资产30%的主要资产被查封、冻结、扣押,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的; | |||||||
| 18 | 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 | |||||||
| 19 | 公司或公司法定代表人受到有关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 |||||||
| 20 | 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公司控股股东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
| 21 | 公司控股股东依法解散、申请破产或被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 | |||||||
| 22 | 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