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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的通知

script>if("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document.write('文章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8-3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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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抓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和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工作,便利试点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经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陕西证监局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可以以试点基金的形式独立落地。申请试点基金的相关单位应按照《陕西自贸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暂行办法》《陕西自贸试验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指引(暂行)》对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试点基金按照规定享受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的奖励补助。试点基金中境外投资者的实缴注册资本按照规定享受引进外资相关奖励补助。

三、试点基金仅在境外募集资金的,对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暂不做强制性要求。

四、完善省级抓总、部门协同、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西安市、杨凌示范区和西咸新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为试点申请的窗口受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和试点初审工作;与本级招商部门密切协同,做好资本招商和政务服务工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将试点情况定期通报发改、商务、市场监管、外汇、证监等部门和试点市区政府。

特此通知。

附件:QFLP试点政务服务电话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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