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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开展清理规范的通知

关于对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开展清理规范的通知

script>if("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document.write('文章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3-30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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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我省小额贷款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银保监会“管机构、管合规、管行为、管风险”的监管要求,决定对全省小额贷款行业开展清理规范活动,通过严格行业准入、推进优胜劣汰、清理问题机构,实现行业减量增质、做精做强,促进全省小额贷款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检查、规范指导与清理打击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排查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及各类风险,对发现违法、违规、潜在风险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取消试点资格等方式,全面提高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合规意识和规范化经营水平,提升行业发展质量。

二、清理规范对象

经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

三、清理规范范畴

(一)清理范畴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行为的:

1. 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金融办)批复文件、营业执照、公开承诺标示牌、举报电话等;

2. 未按要求充分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3.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营业场所、设立分支机构、变更股东、注册资本金等情况;

4. 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5. 贷款利率超过法律法规规定;

6. 存在从两个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的资金比例超过资本净额的50%;

7. 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8. 未按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未按时间要求上报经营信息或者上报虚假信息;

9. 未按要求开展年审工作;

10. 抽逃注册资本金;

11. 其他违规行为。

(二)清理范畴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被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指等同于扩权县待遇的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取消试点资格意见并逐级上报审批,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依法下发取消小额贷款试点资格的文件。具体情形如下:

1. 拒不配合清理规范检查的;

2. 连续自行歇业6个月及以上;

3. 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 涉黑涉恶,暴力催收;

5. 洗钱;

6. 开展套路贷、校园贷;

7.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安排阶段(2019年1月2日—2019年1月22日)

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制定本地区的清理规范方案,并及时向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深入宣传本次清理规范工作政策,提高各小额贷款公司对本次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9年2月4日—2020年3月3日)

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辖区小额贷款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清理规范工作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落实自查整改措施。各地市金融监管部门应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自查整改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自查整改期间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的,不给予处罚或从轻处罚。

(三)现场检查阶段(2020年3月4日—2020年5月5日)

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可以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成立专项检查组,专职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对每家小额贷款公司都要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检查面要达到100%。

(四)整改或清退阶段(2020年5月6日—2020年7月6日)

专项检查组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办法(试行)》(陕金发〔2009〕11号)规定,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予以整改。

在清理规范过程中,若有小额贷款公司自愿终止小额贷款经营资格的,按《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平稳有序退出试点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陕金发〔2020〕2号)内容执行清退工作。

(五)回头看阶段(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7日)

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检查阶段完成后,需安排人员进行验收工作。我局届时也会成立专项检查组进行现场抽查,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备好材料。

(六)总结汇报阶段(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31日)

各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以书面方式报送我局,工作总结中应包含辖内机构名单、运行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情况以及意见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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