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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陕西高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机制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附全文)

重磅!陕西高院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机制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附全文)

script>if("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document.write('文章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5-08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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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三个年”活动安排部署,准确把握当前金融工作的新特点、新趋势,特别是在金融诉源有效治理、金融审判与金融监管有序衔接、司法建议办理反馈、打击侵害国有金融债权等方面,加快完善机制,着力细化举措,畅通协作渠道,在各方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同向发力,良性互动、优势互补,近日,陕西高院、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机制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共有总体目标、工作原则、主要内容、工作要求四部分,设置10项工作机制,30条具体举措。《意见》明确,通过健全完善省级金融协同治理工作机制,切实破解我省金融业发展瓶颈局限,丰富金融治理多方联动机制内涵,协力推进我省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机制

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

陕高法〔2023〕36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及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三个年”活动的部署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协同治理作用,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深化治理合作模式,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党对司法工作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中央金融政策、支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坚决守住风险防范底线、注重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利益、依法促进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任务目标,进一步强化系统观念,在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基础上,同频共振、同向发力、优势互补,促进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服务,以更大力度和务实举措保障全省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工作的最本质特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是办好中国金融的最大优势。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自觉将全部工作建立在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之上,毫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加强党的领导,以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保障中央、省委重要金融政策全面落实。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人民至上,坚守人民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工作的最本质要求。紧紧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是推动金融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要重点解决好金融领域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金融需求,优先保护金融消费者和中小投资者权益,在金融工作中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增进民生福祉,确保实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推进金融工作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服务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要深刻把握金融的本质和规律,充分发挥金融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作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妥善处理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聚焦破解长期制约金融发展的瓶颈问题,积极引导金融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

(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做好金融工作,要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做到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健全完善金融协同治理,要准确把握当代金融风险具有的隐蔽性、叠加性、突发性、传染性等一般特点,着眼着手我国金融风险在特定历史阶段所表现的形态、聚集的业态,坚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稳定保障体系建设,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 推动金融领域矛盾纠纷源头多元化解,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主要内容

(一)监管与司法衔接机制

1.坚决落实中、省金融监管政策,统一法律适用。人民法院要尊重中、省金融监管部门经授权制定的部门规章和监管规则,支持自律监督组织采取公平合理的措施进行行业自律,通过完善协同治理机制,使金融审判的裁判规范与金融监管规范最大化保持协调一致。

2.支持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人民法院要紧密配合金融改革和金融监管职能发挥,依法审理涉及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面行政案件,支持、监督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尊重金融监管部门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首次判断和专业判断,依法纠正违法干预行为,确保金融行政审判不缺位、不越位,着力实现金融行政纠纷的实质化解。加强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工作衔接,共同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工作在我省顺利落地。

3.畅通信息通报渠道。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监督案件分析、工作简报等信息及时向对方进行通报,共同做好金融领域案件数据动态分析、案件规律研判等工作,并适时就金融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各方对于涉及金融市场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理解适用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加强研究、协作。

4.加强关联案件双向通报。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对各自处理的监管事项和行政、民事、刑事审判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监管政策的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银行保险从业人员因实施金融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判决结果通报金融监管部门。

(二)维护金融稳定配合机制

5.严厉打击涉金融犯罪行为。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的适用财产刑力度和监管处罚力度,要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严惩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犯罪行为,有效发挥财产刑加监管处罚遏制金融犯罪、剥夺再犯能力的作用,让违法违规者无处遁形、得不偿失。

6.依法制裁金融违法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要注意其中的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非法证券活动等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依法及时向有关机关进行通报,并将犯罪线索移送有关侦查机关。打击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或参与变相吸收存款、高利放贷、虚拟货币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规范伪私募、伪金交所、网贷机构,切实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规范经营和健康有序发展。

7.稳妥处理涉金融机构和发行人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要积极与金融监管部门配合,协调好诉讼、调解、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多种司法救济手段的关系,对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促进企业脱困重生。坚持风险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对没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在金融监管部门的支持下,稳妥有序退出市场,防止引发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

(三)金融纠纷诉源治理机制

8.强化诉源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顶层设计,抓好末端落实,加强协作配合,更好融入党委领导的基层治理体系,推动更多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真正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最大限度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加大司法建议的督促落实力度,促进金融机构堵塞业务漏洞,提升服务质量。

9.完善诉调对接。充分运用行业协会专业化优势,采用委托、委派调解,邀请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专业人员参与调解等方式,发挥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调解和司法救济等各方优势,实现多方合力化解金融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金融纠纷案件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解决纠纷。推进保险理赔快处快赔,积极通过多元纠纷化解方式解决高频简易保险理赔纠纷。

10.推广委托调解。探索涉众型证券民商事案件示范判决机制,选取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案件,先行审理,先行判决,其余案件委托专业机构调解,发挥好“示范判决+专业调解+司法确认”全链条纠纷化解机制的作用,推动系列纠纷整体高效化解。

(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1.加强金融纠纷多元解纷平台建设。推动相关解纷平台与陕西法院调解平台对接,促进形成便捷统一高效的解纷平台。把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金融纠纷调解室,供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开展工作;要建立并动态管理特邀调解员名册,向金融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探索邀请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人民法院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互设工作站,强化双向衔接,提升调解服务的便民、利民水平。加强诉讼与调解、仲裁的有机衔接,鼓励支持仲裁机构开展金融商事仲裁,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服务。

12.加大对多元解纷机制的支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应指定具体部门推动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金融消费者申请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金融监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调解,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纠纷调解组织查明事实。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金融机构强化“能调尽调”意识,强化金融机构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对于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通过投诉形势分析报告、金融纠纷调解运行报告等形式予以公布。

(五)重大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13.加强重大风险排查。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存在信访隐患、不稳定因素的金融纠纷,要提前预判、做好预案,加大各方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力度,遏制非金融领域风险向金融领域传导,防止金融风险向社会领域和政治安全领域传导。对于在协同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影响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激化社会矛盾的案件,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

14.加强重大风险分析。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完善金融审判“大数据”系统,进一步强化数据采集标签和数据分析功能,准确研判金融案件态势,研究解决具有普遍性、趋势性的金融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为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预警和重大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15.加强重大风险防范。在因民间借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中小企业倒闭与证券市场欺诈发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引发的纠纷案件监管与审理中,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发现有引发全局性、系统性风险可能的,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要正确、合理、适当的适用司法强制措施、保全措施、监管措施,与政府相关部门一并统筹协调相关案件的处理,防范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要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理财咨询公司等市场主体融资交易的调研、监管并妥善审理相关纠纷案件,规范融资担保和典当等融资行为,切实防范融资担保风险向金融风险的转化。金融监管部门与人民法院要共同参与辖区内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特定主体的破产案件处理,预防个案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16.加强重大风险化解。要妥善处理金融领域刑民交叉类案件,在审理涉及高利转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民交叉问题多发的案件时,应当加强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政府与法院之间,法院内部各部门间的协调沟通,以金融监管部门调解、民事救济、刑事附带民事、刑事追赃发还等程序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无过错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7.保护金融信息安全。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要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认识依法保护金融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妥善将各种司法措施、监管措施相结合,加大安全保障力度。要依法打击盗取金融信息、攻击金融网络、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金融电子化产品运用中引发的侵害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六)敏感案件问题会商机制

18.创新金融产品涉诉会商。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关注和有效应对金融创新业务涉诉问题,加强对因股权出质、浮动抵押、保理、“银证通”清算、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信托、黄金期货交易委托理财、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外汇贷款利率、货币掉期合约、外汇汇率锁定合约、信用证议付、独立保函、公募REITs、场外期权等引发的新型案件的调研。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在审查金融创新产品合法性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应当遵循商事交易的特点、理念和惯例,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充分会商,最大限度的统一认识。

19.重大、敏感案件共同挂牌督办。人民法院对办理的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或涉及重点领域、重要行业的案件,应及时与金融监管部门沟通,必要时双方可共同挂牌督办,加强业务指导,共同做好案件办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20.重大、敏感问题定期会商。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参加,相互通报重大、敏感金融工作情况,重点针对金融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确认共识,并由责任方负责落实。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七)协力打击“逃废债”机制

21.保护金融债权,兑现金融债权。依法打击“逃废金融债权”的行为,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范围。人民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权”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金融债权。

22.规范金融不良债权转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规定和精神,在审理相关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或审查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时,既要保障国家金融债权顺利清收,更要严防追偿诉讼成为以追债为经营主业的少数主体牟取暴利的工具,依法维护金融和国有资产安全。人民法院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涉及国有资产流失、不当利益输送的违规线索,要及时书面通报金融监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应及时审查并书面答复。金融监管部门、人民法院监管、审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时,发现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23.加强执行协作,保障胜诉权益。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对执行案件中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加强人民法院执行部门与金融机构在失信惩戒、拍卖贷等领域的深度合作,共同营造良好金融法治执行环境。人民法院依法支持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罚没款执行工作,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金融监管部门在金融领域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协作机制,为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执行案件开辟“一站式”绿色通道。

(八)司法建议规范办理机制

24.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人民法院要关注金融纠纷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要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和金融服务。要通过行政审判,探索符合金融领域规律的审查标准和方式,促进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金融民商事审判的延伸服务功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时发现,及时反馈,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相关单位在收到司法建议后,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分析,并在收到建议书后按照要求的时限书面反馈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法院发送司法建议时,应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备。

(九)人才双向学习交流机制

25.加强人才交流。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鼓励金融审判法官干警、金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强化双向交流学习,努力培养政策精准、知识精通、技能精湛的金融协同治理复合型人才。推进建立专家陪审机制,通过聘请金融法律专家作为人民法院审理金融案件的专家陪审员,充分发挥金融专业人士在专业性强、案件类型新、社会影响大的金融案件审判中的作用。

26.探索同堂培训。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探索建立金融监管人员与金融审判法官同堂培训机制,鼓励双方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活动、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共同提高业务能力,统一执法办案标准,提升金融协同治理水平。

27.创新联合调研。对于金融案件监管、行政执法和司法办案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可联合立法机关、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专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共同推动金融监管政策完善和工作有效开展。

(十)政策法规宣传巡讲机制

28.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配合。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金融协同治理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等方式,宣传金融协同治理效果。定期发布丝路金融审判典型案例,积极构建“一带一路”金融纠纷解决新高地。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大力培育金融监管、金融司法典型案例,加大政策宣传、以案说法、送法巡讲工作力度,引导金融投资者、从业机构和监管部门合理投资、规范从业、依法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长效落实

29.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建立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定期举行联席会议,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会商,共同督促意见落实,研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困难。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法律事务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政策法规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法律事务处、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为对口联系部门,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二)加强监督指导

30.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金融协同治理工作职责和分工,加强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各金融机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的监督、指导、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金融监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细化措施,建立相应机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层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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