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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跨区域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关于外省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不得跨区域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

script>if("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document.write('文章来源: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2-09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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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陕西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办发〔2017〕105号的相关要求,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应经省政府批准。根据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有关要求,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面向个人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

为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我局提醒省内融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我省目前未批准任何省外交易场所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通过发展会员、代理商、授权服务机构等开展经营活动外省金交所在我省开展经营活动属于违规经营行为。请广大投资人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选择依法合规的渠道进行投资,主动规避外省金交所违规展业产品,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若有发现外省金交所在我省违规展业活动,请及时向各设区市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线索。

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严禁违规为外省交易场所提供中介、销售和支付结算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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